簡易訴訟程序
  • 台中地區-4/18(二)14:00~17:00,免費與律師現場諮詢開始預約啦(❁´◡`❁) 名額有限,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
  •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I、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II、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6 款至第 9 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