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銷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擬放棄適用免稅,依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額者,須先向財政部申請核准,且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倘未經核准,尚不得逕行開立應稅之統一發票,並持相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近期查核營業稅累積留抵異常案件時,發現營業人進口貨物於進口時已由海關代徵營業稅。然該營業人銷售該等貨物應免徵營業稅?未依規定申請核准放棄免稅,而自開始營業即逕行開立應稅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並持上述海關代徵之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經查獲,依規定應予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這種因營業人不諳稅法規定,未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逕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持相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案件,不僅是營業人且國稅局亦受困擾。財政部基於愛心辦稅原則於99年4月6日函示,為符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雖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惟如其自銷售免稅貨物及勞務之始,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以應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且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賦者,於99年9月30日前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送請核定,得核准其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
該所呼籲,營業人如有符合上述之情形者,得於99年9月30日前補辦申請放棄免稅。若經審核符合前述規定者,將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倘營業人未於99年9月30日前補申請核定,於該輔導期限後(即自99年10月1日起)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擬放棄適用免稅,仍應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先提出申請,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得改開立應稅之開立統一發票,按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額,且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