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對人民稅捐之課徵或減免,係依據法律所定要件或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且有正當理由而為合理之差別規定者,與租稅法定主義、平等原則即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