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蟲騙姦櫃姊,竟然無罪!

台中市男子汪自強,撥打雜誌刊登的專櫃門市電話,欺騙一名櫃姐自稱是她的好友,遭人下淫蠱,有師父叫他去找一個自願女子和一名童男(指處男)嘿咻,才可解魔,櫃姐擔心好友死亡,受騙與汪上床,還支付旅館費用六百元。但台中地院法官認為汪男尚未構成強制性交,日前判決汪男無罪。
檢方起訴認定,汪自強騙姦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中「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但法官認為,觸及此部分法條的案例,多針對被害人親人遭怪力亂神侵擾,導致被害人畏懼而性交。但本案只是朋友遭侵擾 ,雖犧牲自己挽救朋友生命,是道德崇高的行為,但並非該法條保護範疇。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長羅燦英昨得知判決後指出,被告都已坦承說謊騙姦,法官還以救朋友不是法律保護的範圍判無罪,這種判決實在難以理解。她認為說不定在被害人的心中,那名朋友的地位不輸她的親人,法官應設身處地審酌,不然很難讓民眾信服。
據了解,櫃姐是因害怕好友阿健因此死亡,才答應汪的請求。隔天,汪打電話向櫃姐謊稱他在高雄找到一個童男,童男在台中等她,櫃姐於是搭火車南下台中,到指定地點後,汪趨前自稱是阿健找來的童男,兩人前往米堤汽車旅館,櫃姐在浴室幫汪口交後上床,汪戴保險套後與櫃姐性交,再自慰射精。事後櫃姐找到真的好友阿健查證,發現受騙提告,檢方依強制性交罪起訴。
但法官認為,本案是為了朋友而被騙姦,不是起訴法條所保護的範圍,不能無限上綱,否則若是自己視如子女的寵物遭怪力亂神,或熱中環保運動者相信有能力使地球停止暖化,而與人發生性關係,是否都涉及強制性交罪?法官雖對被害人深表同情,但依法無據,於是請被害人另提起民事賠償。

 

資料來源:《壹蘋果網路》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Art_ID=31194691&IssueID=200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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