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變更原則

在一般的情形下契約簽訂後固然雙方都應該嚴守,但契約成立後若發生非當事人可預料的障礙或情況為期公平,應該認為有調整權利義務的必要,這個時候就會適用到情事變更原則。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實務上認為其給付的增減,非全以物價變動為根據,並應依客觀的公平原則,審酌一方因情事變更所受之損失,他方所得之利益,及其他實際情事,以定其應增減給付的適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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