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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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例如:甲向乙買了一間房屋,而且已經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因為甲遲遲未依約定將部分價金200萬元付給乙,於是乙向甲表示趕快將200萬元給付我,我再同時將房屋交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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