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所稱的「公然」,是指「多數人」(有三個人以上的人)或是「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例如在巷子口)的狀態。而法庭上一定會有法官、書記官及其他法院職員,已經是「多數人」的狀態。
台北一名吳姓女子因為其夫與施姓女子有消費借貸糾紛而提起民ˋ訴訟,在法庭內旁聽,當施女的父親以證人身分欲發言時,吳女在旁聽席罵了一句「瘋狗」,事後施父憤而提出公然侮辱告訴。法官認為吳女在公開場所罵人,足以使他人聽到,且已干擾法庭秩序,構成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27000元。
公堂之上罵人「瘋狗」,公然侮辱GET
刑法上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稱的「公然」,是指「多數人」(有三個人以上的人)或是「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例如在巷子口)的狀態。而法庭上一定會有法官、書記官及其他法院職員,已經是「多數人」的狀態,所以無論法庭是否公開審理,在法庭上以言詞羞辱他人,當然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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