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口,不能列報受扶養親屬

國稅局指出,失業在家,靠家人資助扶養,由於不屬「無謀生能力」,稅法上,仍然不能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張雅惠報導)

再過兩週,開始申報個人綜所稅,受扶養親屬列愈多,可以扣的免稅額愈多,每列一位就扣八萬二,年滿七十可以扣十二萬三千元。南區國稅局長邱政茂提醒,年滿二十歲,失業在家,沒有就學,不能列報受扶養親屬。

「失業者,稅法是規定,沒有謀生能力,但是,失業不表示沒有謀生能力。有這些情況不能列報:超過二十歲、超過二十歲也沒有在學,或者服役中,都不能報」

國稅局接受的扶養親屬包括:未滿二十歲的子女,或者超過二十歲、但還在唸書,或者身心障礙、或者沒有謀生能力;要檢附就學証明或身心障礙証明,不過,教育部目前沒有承認大陸學歷,年滿二十歲的子女但在大陸唸書,不能列報受扶養親屬。

另外,兄弟姊妹不到二十歲,或者年滿二十歲,目前在唸書、或者身心障礙、沒有謀生能力,有受納稅人扶養也可以列報,同樣的,在大陸唸書就不能列報。列報其他親屬,例如姪兒、外甥,但姪兒或外甥的父母是軍教人員免稅,這類也不能借來列報受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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