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五月四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後段「經上級政府再行複測決定者,不得再提異議」之規定,足使人民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受其限制,就此部分而言,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 理由書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乃指人民於其權益受侵害時,有提起訴願或訴訟之權利,受理訴願之機關或受理訴訟之法院亦有依法決定或裁判之義務而言。此項權利,不得以行政命令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