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總額」包括特別預算在內?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謂「預算總額」,係指政府編製年度總預算時所列之歲出總額而言,並不包括因有緊急或重大情事而提出之特別預算在內。 理由書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前段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中所稱「預算總額」係指各級政府為平常施政而編製年度總預算時所列之歲出總額。此項年度總預算,政府於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歲出全部彙總編成,且每一會計年度祇辦理一次。至特別預算,就現行預算制度而言,則以具有預算法第七十五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始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之。此項因應緊急或重大情事而特別編之預算,自不包括在前述預算總額之內。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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