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判例,除一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為不應再予援用外,其餘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並無牴觸;至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於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已聲請解釋之各案件,亦可適用。 理由書 按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乃指法律之內容與憲法牴觸,命令之內容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而言。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具有上述情事者,即屬適用法規錯誤或審判違背法令,如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經人民聲請本院解釋認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裁判者,得於解釋公布後,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經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