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進行中補繳裁判費裁定不得抗告之判例違憲?

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抗告之判例,乃在避免訴訟程序進行之延滯,無礙人民訴訟權之適當行使,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理由書  按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提起訴訟之權利,法院亦有依法審判之義務,前經本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四號、第一六○號解釋理由書釋明在案。訴訟權之行使,必須循法定程序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乃在簡化程序,避免延滯。此種裁定,如牽涉終結本案之裁判者,於對該裁判聲明不服時,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規定,可並受上級法院之裁判,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最高法院二十九年抗字第一二七號判例,雖認為不得抗告,但法院如以未繳裁判費,認原告起訴不合法,為駁回其訴之裁定,原告以裁判費數額有爭執為抗告理由時,抗告法院仍須就該項事實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當否一併審究,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並無影響。從而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抗告之上開判例,乃在避免訴訟程序進行之延滯,無礙人民訴訟權之適當行使,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院長  黃少谷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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