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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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民法第184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而侵害行為與損害間必須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如果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則無法成立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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