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雖與此意旨不符,惟法院就本案訴訟標的未為裁判,當事人依法既得更行起訴,則適用上開判例之確定裁定,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理由書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清償退休金事件,不服第一審法院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第二審法院未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經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援引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亦以同一理由裁定駁回,使其訴訟權遭受侵害且有違憲疑義等情,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