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男子被控塞水泥、尿布到大樓公用化糞管,導致其他樓層住戶馬桶阻塞。法官認為他是不滿自家違建被報請拆除,蓄意破壞,判朱姓男子共需賠償住戶損失新台幣39萬餘元。台北縣1棟住宅2樓、4樓的住戶,94年1月間因馬桶阻塞、無法使用,本要雇工進入1樓檢查公用化糞管,卻屢遭1樓住戶朱姓男子所拒,於是他們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獲法官同意後,雇工疏通化糞管。
但工人移除朱姓男子住家馬桶後,發現公共化糞管中,有長達40公分的水泥塊,並夾雜報紙、尿布,造成排糞管阻塞。2樓與4樓住戶認為,朱姓男子惡意破壞糞管,再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之訴,包括施工費、房屋租金損失等賠償金。
全案一審時,板橋地方法院法官以朱姓男子破壞化糞管的證據不足,加上採信被告說詞,認為他與2、4樓住戶並無深仇大恨,判決被告不需賠。
案件上訴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採信工人專業判斷,認為化糞管是先遭人以鐵槌破壞、灌入大量水泥並塞入尿布及報紙等雜物,再以快乾劑填補化糞管破洞,造成水泥凝結阻塞化糞管。
二審法官認為,公用化糞管除1樓住戶外,無人能進入,加上朱曾因擅自將浴廁外移,遭通報違建拆除,顯為懷恨在心而破壞,因此改判朱需賠償2、4樓住戶施工、維修費與房屋租金損失,共39萬40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