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解釋,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關於「罰娼不罰嫖」之規定是否違憲?

爭執所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是否違憲?

法院見解

大法官見解:(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號解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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