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某補習班一名老師,和前去補習的國中少女發生性關係,事後經家屬發覺報案處理,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地院發言人表示合議庭法官判處這名補習班老師有期徒刑二年,由於雙方和解,緩刑四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四年,全案還可以上訴。(李明朝報導)
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徐庭長指出,一名在桃園縣內某補習班擔任老師男子,結果和前往補習的一名未滿十四歲少女進而交往,之後兩人發生性行為,由於少女後來舉止被家屬發覺有異,經追查才得知和補習班老師交往,而且已有親密行為,立即報案處理;經過調查,被告和被害人交往後,兩人在交往中間曾發生三次性行為,。
徐庭長表示,由於第一次雙方發生性行為時,被害人未滿十四歲,法官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其餘二次被害人已滿十四歲,法官各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四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由於雙方事後和解,判處被告緩刑四年,並交付保護管束。
徐庭長指出不服判決,還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