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上網還要繳錢,消基會籲定解約程序

行動上網不能用,月租費與違約金要照付?消基會今天表示,這就好像到餐廳點餐,菜單上的菜沒有供應卻還要付費,相當不合理,NCC應制定解約標準程序,讓民眾不用支付違約金。

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調查顯示,5家電信業者中,包括台灣大哥大、威寶電信、遠傳電信,若消費者因無法連線想要解約,都必須繳付違約金,而中華電信、亞太電信要視情況,決定是否收取違約金。

消基會副董事長蘇錦霞今天在記者會上表示,根據NCC(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資料顯示,截至民國98年為止,行動上網的用戶數已經超過1800萬人,占整體行動電話用戶數比例為67.5%。

以中華電信最低費率新台幣200元上網型計算,如果5%、約90萬用戶申請行動上網,卻發現無法使用,卻仍要綁約24個月,每月繳交200元,業者可以因此獲益超過新台幣43億元,相當不合理。

蘇錦霞舉例,消基會發現一個離譜案例,就是一位民眾往生,無法繼續使用,威寶電信這家業者卻要繼承者提供證明,並且要求繼承人繼續使用,她說,「連往生者都要收取違約金,真是太離譜」。

此外,蘇錦霞也說,依據「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範本」中的阻斷扣減標準,若連續阻斷時間超過120小時,應該提供當月月租費全免,但消基會在詢問業者時,台灣5家業者均表示,連線阻斷的賠償方案或費用扣減須另外討論,賠償並非按照契約的月租費扣減標準,顯示業者完全沒有依照契約範本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林宗男表示,行動上網不能用、月租費照收、違約金照付,就好像到餐廳點餐,沒有菜卻還要付錢;因此,要求主管機關制定標準程序,讓消費者有標準程序可以解決,不要放任消費者獨自面對電信業者,因為這樣好像羊入虎口。

根據消基會統計,自98年1月1日至99年2月底為止,總計424天內就接獲50件關於行動上網的申訴案,等於平均不到9天就有1件申訴產生。

申訴內容包括連線速率低落或是完全連不上線,而要求賠償或解約有18件,占申訴比率36%;資訊未詳盡告知,造成額外連線費用也有18件,占36%。

其餘包括帳單費用有疑慮者9件,比例為18%,其他5件,占申訴案件的10%。

出處來源:中央社 記者林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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