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客車開小車違規,罰責擬放寬

過去大客車、大貨車司機酒後駕駛機車或小客車,以致必須遭到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之處分,現在多了「留校察看」的機會。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修正條文,對於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未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達六點以上者才吊扣其駕照。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也因為這項規定,許多職業駕駛人往往會因駕駛小客車酒駕違規被吊銷駕照,可是也因此其原本擁有的連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駕照都被吊扣,導致無法繼續工作,影響家庭生計。

接受陳情的立委楊麗環及陳根德乃分別連署提案修法,並於昨天下午併案排入交通委員會進行審查。

陳根德等提案修正重點,是維持現行「受吊銷駕駛執照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之規定,但建議增訂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僅吊扣違規駕駛時所駕駛之汽車種類駕駛執照。也就是說,駕駛人以領有之大貨車駕照駕駛小客車,違規而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不吊扣其領有之大貨車駕照,僅吊扣其小客車駕駛資格。

楊麗環等提案修正重點是維持現行「受吊銷駕駛執照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之規定;但建議針對以領有之高一級駕駛執照駕駛較低級車類應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得免受吊銷其領有憑以駕駛之執照,改採於駕照加註吊銷其駕照准許可駕駛較低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舉例說,駕駛人以領有大貨車駕照駕駛小客車,違規應受吊銷駕照處分時,得免受吊銷其領有之大貨車駕照,而係於其領有大貨車駕照加註僅吊銷小客車駕駛資格。

不過,交通部認為,委員提案修正條文將產生如駕駛人以其領有之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違規酒後駕車、肇事逃逸時,卻無法吊扣其所領有之駕駛執照,以限制其繼續駕車行駛道路之情形,無法達到有效處罰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立法目的。因此,提出「記違規點數五點」的折衷版本,並獲得在場委員同意。

昨天審查通過的第六十八條新增第二項條文為:「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出處來源: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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