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公告「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污排放量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

環保署於99年3月4日公告「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作為公私場所申報及主管機關審查公私場所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量方式,以完備整體揮發性有機物空污費徵收制度。

環保署表示,目前公私場所進行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係採用該署98年12月29日公告實施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為依據,該署基於該規定之計量方式需求訂定「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

環保署表示,以質量平衡方法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主要係基於物質不滅之特性,並參考歐盟之溶劑管理計畫,採進料扣除出料之概念,有效掌握進出料各項流布參數中揮發性有機物或個別物種含量,以解決採用製程均化係數計算排放量結果,呈現公私場所實際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狀況。

環保署表示,推動「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法制化,可完備空污費體徵收制度之計量方式,公私場所業者得依據廠內製程之實際污染情況,配合該規定內容提具各項參數之紀錄與計算方式,俾建立產業界更確實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申報量,與提高產業界自願減量的目的。

出處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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