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制度與修法,違法害人應自律

公共電視於1998年成立的時代氛圍,是在黨國威權體制逐漸鬆綁之後,廣電媒體雖然在官方的解禁下,開放私人有經營媒體的機會,但在過程中,媒體產權全然的私人化,將造成集中與壟斷,其效果就如同威權體制之復辟。於是遂出現公共媒體的概念,獨立於政府控制與私人資本干擾的公共媒體。

而公共電視台在台灣,從概念的發酵到具體成型,是歷經了多次傳播學者與社會團體的爭取,如1992年由政大傳院老師發表的公開信〈我們期望公視實至名歸〉、傳播學生組成「學生公視立法觀察團」投入公共電視「民間籌備會」的運作,以及後來「無盟」的成立等。顯示出當時民間團體、傳播後備軍(學生)以及傳播學者對於公共化媒體的盼望與期待。

時序至2010年的今天,台灣的公廣媒體已從單一的電視台擴增成公廣集團。公共電視的擴大,使1997年通過的《公共電視法》有修改之必要。近日發生董事會改選之爭議,亦凸顯全盤規劃與修正《公視法》的迫切性。

公視董事長改選問題,導因於現任董事長鄭同僚質疑目前董事會新增聘之8位董事行使權力的合法性,在今年1月11日約定決議公視董事長改選案之董事會開會前夕,以監察院糾舉新董事遴選過程未臻完善為由,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使新董事在未有明確的身分認定前,無法在公視董事會行使職權。此舉,將延宕去年12月29日董事會以13比1表決通過之董事長改選案,並違反董事會據《公視法》第20條,董事會決議須達3分之2以上董事出席的規定,導致日後公視內部運作之困難。然而,被質疑依新聘董事程序而產生的8位新董事,亦對使用公視基金兩百萬元作為訴訟費用的現任董事長鄭同僚提出告訴。

這個事件是去年6月《公視法》修正擴增董事之爭議事件的延續:立法院於去年6月通過《公視法》修正,將董事名額從11至15人,增加為17人至21人。在新增聘董事選出之後,即提出董事長改選的議案。根據《公視法》的規定,公視董事長是由董事相互推舉產生,董事任期為3年,任滿可續任。至於董事長的部分,《公視法》中並無相關明確之規定。因此,公共電視董事長人選即便被推選出來,在法律無相關規定之下,董事長將因董事成員的變動而有所改變。董事長的變動將連帶影響負責公共電視營運的總經理一職及其團隊,等於是將重新改變或影響公視的整體運作。

在《公視法》未完善的情況之下,各給予新舊陣營一個符合社會正義的理由來堅持其對公眾而言是「好」的理念。在這次事件中,現任董事長鄭同僚陣營將議題設定為新增聘董事形成辦法之正當性,質疑政黨力量介入公共媒體,延續了社會大眾對於公共電視獨立於政治的期待;新增聘董事的陣營,則把問題擺在現任董事長的治理問題與能力,且在新聞局背書的情況下,認為其董事資格是具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凸顯對於《公視法》中關於董事與執行團隊權責之分的問題。

從兩者的訴求中,可以看出目前台灣公共電視制度所面臨的問題,例如應該透過什麼樣的審查機制與董事產生的方式,使公共電視獨立於政黨控制之外?在公視執行團隊的作為有所爭議時,公視內部是否有任何可以制衡的機制,以及納入公共問責的可能性?

這些公視所面臨的問題,實為要求《公視法》修法的老議題,涉及要求公視獨立於政黨之外,與公民進入監督公視的老訴求。但與參與1990年代推動公視立法、投入「公視民間籌備會」工作的傳播學生相較,對現階段的傳播學生更需要積極關心,特別是在媒體產權趨於更加集中的現在,傳播學生不應只站在「旁觀者」的立場,單純當成一則新聞事件,忽略了公共電視的存在與傳播學生未來專業價值的施展是相關的。

公共電視除了提供多元文化的展演空間外,亦提供一個新聞傳播工作者實現其新聞場域自主性的平台,如:公視節目《獨立特派員》、《有話好說》等節目。因此,我們認為支持與體認公共電視的重要性,也許不在於公視彰顯了怎樣的文化品味,而是公共電視相對提供傳播場域勞動自主權的機會。

但在公共電視修法未為完善的情況之下,所引發的公共電視內部董事改選之爭,凸顯出公共電視內部經營並未發揮其被賦予的公共性與民主性。如此,我們不免擔心公視內部治理的問題將影響到其內員工勞動自主性的問題,因此呼籲未來傳播的後備軍(學生),應更積極理解與認識公共電視存在的必要性,以及要求政府重視《公視法》的修法,於法規中發揮公視獨立的公共精神。此外,在公共電視董事新舊陣營採取法律途徑、彼此控告與攻訐的情況下,我們認為無論最後由哪一方獲得公視經營權的正當性,都是在消耗公視內部資源與外部對於公視的觀感,並模糊了公共電視法需要修法的急迫性。

(傳播學生鬥陣責任編輯)

Our questions:

1.對於這次公視董事改選爭議事件,你的看法為何?

2.如果未來想投入傳播產業工作,你認為理想的傳播環境為何?

參考來源

.聯合報(2010.01.14)。〈公費打官司 公視董事告鄭同僚瀆職〉。上網時間:2010年01月15日,取自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5364926.shtml

.中國時報(2010.01.12)。〈公視之爭 鄭同僚假處分 逼8董事閉嘴〉。上網時間:2010年01月15日,取自〈媒體公民行動網〉http://nccwatch.org.tw/news/20100112/56069

.法源法律網網站: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


廣告節目化 違法害人應自律

我們常常在電視上看見看似介紹強效美容保養、兒童「轉大人」秘方的節目內容,實際上這些內容的真面目卻是媒體違規的不法醫療、化妝品「廣告」。這類誇大不實的節目內容,因為媒體日夜不停的強力放送,使民眾常因廣告渲染所影響而受騙上當。雖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已在2008與2009年處罰這些廣告與節目未區分的媒體,並處以高達新台幣上億元的罰鍰,但是這樣的廣告現在卻還是依然「隨台可見」。

衛生署為了進一步維護消費者的健康權益,避免受到不實的醫藥商品所騙,決定和NCC合作建立跨部門平台「處理違反衛生法令節目及廣告聯繫會議」,企圖取締不法衛生醫藥、化妝品廣告,加強此類訊息的控管。

究竟衛生署與NCC跨部門的聯手,是否能有效抑制這些不法節目性廣告,值得我們在未來的日子裡仔細觀察、評估。不過筆者認為,最重要的還是媒體經營業者能在商業目的掛帥考量下,不要忘了媒體的「社會責任」。

廣告新聞化 賺銀子賠了裡子

根據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在2009年11月所發表的媒體觀察報告指出,政府置入性行銷較前一年「有增無減」。

報紙上常看到一些「座談會」專輯的報導,雖然看似新聞,其實都是政府透過「座談會」的包裝方式夾雜著政令宣傳,在多報同時大量刊登。由於這類內容很多並未做明顯的區隔,導致讀者在閱讀時,對內容是廣告或新聞產生混亂不清,這樣的置入性行銷方式實在是有違新聞專業原則。

筆者認為,媒體在刊登政府置入性廣告時,還是要和新聞報導做區隔為佳,如此才不會導致新聞和廣告的界定曖昧不明,誤導讀者閱讀。當然,我們更期望的是新聞媒體站在專業責任上,應該要做好社會監督、守望的責任,而非以日趨嚴重的「新聞廣告化」削弱大眾對新聞媒體的信任。

出處來源:台灣立報(林于心/傳播學生鬥陣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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