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遭遇性騷擾時,有兩個法條可以保障受害人,分別是刑法中的強制猥褻罪,以及性騷擾防治法中的強制觸摸罪。但兩條法令分屬公訴罪與告訴乃論,往往引起不少誤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將推動修法,將強制觸摸罪回歸刑法,確保受害者的權益。
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目前強制猥褻罪是公訴罪,但強制觸摸罪屬於告訴乃論。如果民眾在遭受性騷擾後只有報案,而沒有說明要提告,負責偵辦的檢察官也沒有注意到法條可能產生的疑慮,通常以公訴罪的強制猥褻罪起訴。但當案件起訴後,法官往往認為被告的行為只構成強制觸摸罪,但因為缺乏告訴要件,就只能就案件做出強制猥褻無罪或是不受理的判決。
在這些爭議當中,法界認為由於民眾沒有在報案時宣稱要告,也就不能以告訴乃論的性騷擾防治法來判決,必須另行查明是否具備告訴要件。但這樣的往返過程中,往往就已經拖過了6個月的告訴期限。而且民眾也不了解報案時宣稱告與不告的差異性,往往以為只要報案就等於要告。等法官判定因為案件不屬於強制猥褻罪而不受理時,受害人不但錯失了以性騷擾防治法控告性觸摸罪的時機,也在心理上嚴重產生對於法理公義的質疑。
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在這種複雜的情況下,就連執法者也會有所疏漏,受害人的權益無法獲得保障。
另外,強制猥褻罪與強制性觸摸罪的定義也模糊不清。根據最高法院在民國97年9月的決議,認定強制猥褻罪中,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不限於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的方法,只要違反被害人意願就可以。但這樣的解釋卻與強制觸摸罪中的「乘人不及抗拒」的規定界線模糊,而且產生競合關係,因此也有必要將刑法及性騷擾防治法進行全面的檢討及修正。
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將結合各婦女團體推動修法,將性騷擾防制法中的性觸摸罪改到刑法中,並進行通盤修法。
出處來源:台灣立報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