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730號判決)
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於變易其原來之持有狀態之初,即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缺乏主觀要件,則難遽以該罪相繩。
本案例涉及即時通之對話記錄及電子郵件或行動電話簡訊內容是否屬傳聞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