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表示,康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實公司)刊載移動式四季空調舒活機商品廣告,宣稱「適用坪數7~9坪」及「冷房能力12000BTU/H」等文字,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綜觀系爭廣告宣稱用語,其予一般人之印象即係案關商品「適用坪數7~9坪」及具有「冷房能力12000BTU/H」之效能,並據此認知做成交易決定。然據生產廠商表示,案關商品與一般傳統冷氣機不同,其係同時於室內放送冷氣並抽取熱氣,故冷房效果不如一般傳統冷氣機,案關商品僅適合直吹,冷房效果無法持續下降室內溫度,故不宜宣稱適用坪數。另康實公司就其廣告宣稱,始終未能提出相關檢測或實驗依據,僅空言泛稱可「適用坪數7-9坪」,業屬對案關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表示,據生產廠商表示,依歐洲標準測試案關商品冷房效果僅達8,468.5BTU/H,並告知康實公司前開標準之測試結果,惟康實公司仍於系爭廣告標示冷房能力為12000BTU/H。又該會於調查過程中曾多次函請康實公司就其於系爭商品宣稱之相關冷房能力提出檢測資料以為佐證,然康實公司僅表示其無相關檢測資料可資提供,是康實公司就系爭商品廣告宣稱「冷房能力12000BTU/H」亦無相關依據,其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