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同意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施行日期

考試院院會今(28)日同意會銜行政院函為訂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8條之1及第10條之1條文」、「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增訂第13條之1條文及第18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案。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3條第2項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22條第2項均規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教育部為促進學術與經濟發展,並落實政府推動產、學、研合作政策,故擬具前開2條例修正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98年10月23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11月18日分以華總一義字第09800284811號令及第9800284821號令公布。據此教育部報請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訂定上開條文施行日期為98年11月18日。

考試院進一步表示,經考量行政院對於上開2條例修正條文建議均自98年11月18日施行,係因該2條例均以總統令公布日為其施行日期,爰同意會銜,並將於近日完成會銜發布程序及函送立法院。

出處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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