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部分條文

考試院院會今(28)日通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業於98年6月10日公布施行,鑑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第3條、第14條所定適用及準用對象,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第17條、第18條規定範疇不同,應求一致,並為加強辦理行政中立訓練,及因應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於98年11月18日公布,故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使相關機關據以辦理行政中立訓練。行政中立訓練辦法草案修正7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中立法規定,擬修正第3條之適用及準用對象。
二、因應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公布,配合修正機關名稱,擬修正第4條、第6條、第13條。
三、增訂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優先遴聘保訓會薦介之講座,擬修正第8條第2項。
四、增訂本訓練課程時數及優先參訓對象,擬修正第9條第2項、第3項。
考試院並表示,本草案經院會通過後,將於近日內發布。

出處來源:考試院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