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明定一定面積以上的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有明顯標示;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
過去曾有婦女在公共場所公開哺育母乳遭驅離或干擾,或被要求必須至哺(集)乳室哺育,明顯影響婦女哺育母乳權利。
為保障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權益,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定,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的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大於 500平方公尺的政府機關、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大於 500平方公尺的公營事業、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的鐵路車站與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大於1 萬平方公尺的百貨公司,以及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應設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
草案明訂,未設哺(集)乳室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 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者處 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若行為人是該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母乳哺育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哺(集)乳室而受影響。草案並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公共場所建築物所設置的哺(集)乳室及設備,進行檢查或抽查。公共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也規定,公共場所依規定應設置哺(集)乳室,應於條例施行日起1年內完成設置。
政府近年來努力推動母乳哺育政策,衛生署表示,依據民國97年台灣地區母乳哺育率調查,產後1 個月純母乳哺育率已由民國78年的5.4%,提升到 54.3%。但產後2個月、4個月及6個月的純母乳哺育率分別為37.9%、25.8%、15.9%,與歐美先進國家相較仍有努力空間。
衛生署說,近 6成受訪者贊成在公共場所直接哺育母乳;曾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曾使用公共場所哺乳室者,分別有8成及9成贊成立法規定公共場所設哺乳室。
出處來源: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