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9)日召開第950次委員會議決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概括承受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信用卡業務提出結合申報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台新銀行概括承受慶豐銀行信用卡業務之營業、資產及負債,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之結合型態,且本案參與結合事業台新銀行及慶豐銀行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均已超過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結合申報門檻,亦無公平交易法第11條之1規定除外適用情形,故依法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本案台新銀行與慶豐銀行結合所影響之市場為信用卡業務服務市場,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資料,國內信用卡業務服務市場家數眾多,且各家業者之市場占有率不高,堪稱競爭激烈,可認為屬低度集中之市場結構。經審酌該二家事業結合後,市場占有率變化不大,且無提高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之能力,結合後市場結構變動亦相當有限,並不減損現存事業間之競爭,對於潛在競爭者而言,並不會造成參進市場障礙;亦不會削弱交易相對人選擇其他信用卡業務機構商品或服務之能力,對於信用卡業務市場結構與競爭程度,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且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出處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