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須核報訟案明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各律師事務所應事先報備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主事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者請於99年2月底前,將各事務所之受僱律師承辦之各級法院、訴願會之判決(裁定、決定)等訴訟案件,依律師姓名及判決(裁定、決定)機關填列『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該局資料科(整理股)申請報備。

由於律師課稅所得資料原則,是以律師承辦案件「判決年度」為其所得歸屬年度,並依每一審級結案判決年度的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

因受僱律師為律師事務所聘僱的律師且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常被誤歸為其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受聘僱的律師因此必須持聘僱律師事務所出具聘僱證明及訴訟案件明細清單,理綜合所得稅更正後,再另行通報歸併所屬事務所。

為避免此類案件歸戶錯誤,該局已請高雄律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事務所)應於今年二月底前由律師事務所先填報「九十八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所轄國稅稽徵機關申請報備,若承辦案件屬外縣市法院判決案件,也可向法院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倘有任何疑義,請洽資料科:陳美津小姐,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911

出處來源:台灣新生報 【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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