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資產列為創設資本支出者,不得再提列折舊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購置之資產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比照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年提列折舊,或全額列為購置年度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但選擇列為購置年度之資本支出者,以後年度即不得再提列折舊。

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應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70%。其中如有將購置資產金額列為購置年度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該項資產以後年度即不得再提列折舊作為支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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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來源: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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