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扣繳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一、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自99年1月1日起,應於交付股票日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所稱「交付股票日」,股票之交付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非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二、至交付股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之案件,公司於給付時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扣繳者,免補辦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報薪資所得免扣繳憑單,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出處來源: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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