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場所放音樂免刑責,以民事救濟因應

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著作權法」,業者在遊覽車、美容院、大賣場等公共營業場所播放廣播或電視節目等「二次播送」行為,將可免除刑事責任,改由民事救濟因應。

提案立委昨天上午受訪表示,社會常見業者在遊覽車、美容院、大賣場、餐廳、醫院、旅館等營業場所,透過加裝喇叭、音響、視訊設備等,將電視或廣播內容擴大播送,提供客人欣賞,屬於「二次播送」行為,未來只要取得授權,將不會侵犯著作權。

提案立委說,由於廣播、電視節目內容都大量利用他人著作,業者無法事先知道下首播放歌曲,無法事先分別取得演唱者、詞曲創作人、演奏者的授權,若按照現行法令,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他表示,業者在營業場所「二次播送」電視或廣播,多數當作背景音樂,且業者能從中獲取利益十分有限,還得隨時面臨被告的風險,他認為應以民事救濟保護著作權即可,不應動輒以刑事起訴,因此提案修法。

三讀修正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將原播送的著作再公開播送;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將可免除刑事責任。

為簡化授權管道,立院同時三讀修正「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更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增訂二個以上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並應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業者收取。提案立委表示,業者二次播送電視或廣播,只要取得一個集管團體授權,訂定共同費率,就不用擔心其他集管團體要求付授權金。

出處來源: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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