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窮的定義:月收入低於18980元

內政部打算拉低「貧窮線」,貧窮的定義將從目前的「最低生活費」,改成消費加儲蓄的「可支配所得」,再取「中位數」為標準。按照主計處的估算,每人每月的「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是一萬八千九百八十元,一旦修法通過,每人每月的總所得不到一萬九千元可望納入社會救助範圍,比目前台灣省的低收入戶標準、放寬一倍。(張雅惠報導)

「社會救助法」目前對於低收入戶的定義是,家庭總收入平均分散給全家人之後,每人每月不到最低生活費標準,也沒有超過主管機關公告的年度金額,以台灣省為例,最近三年的數字都是每人每月九千八百二十九元。內政部打算調整這個定義,把最低生活費,也就是平均消費支出的六成,改成最近一年的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可支配所得指的是可以用來消費和儲蓄的金額,中位數是從低到高、落在最中間的數字。

主計處估算,每人每月的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是一萬八千九百八十元,如果修法確定,等於每人每月總所得不到一萬九千元的幾乎都可以納入補助,貧窮線的標準幾乎比目前放寬一倍。

主計處稍早公佈九十七年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如果按照五等分位法,每戶家庭每年的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是七十九萬六千多元,用這個概念除以十二個月、平均每戶三點四六個人,得出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是一萬八千九百八十元。

不過,社會救助法規定的家庭總收入,不只是薪水,還包括投資收益,以及房屋土地不動產的公告現值,甚至連動產的價值也要加進去;哪些人的總所得都要算?包括申請人、配偶、一等親直系血親、以及同一戶籍的兄弟姊妹等。

出處來源:中廣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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