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1月1日起7年內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2條之1業經總統公布,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7年內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爰買賣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仍繼續停徵。

該局說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章租稅減免及第70條之1施行至98年12月31日,因此該條例第20條之1有關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之規定,亦於98年12月31日落日。惟考量金融風暴之衝擊,如恢復課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恐對債券市場有不利影響,爰增訂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明文自今(99)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暫停課徵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期能達成活絡債券市場,以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健全發展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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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央社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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