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修正,為使不動產證券化商品資訊更透明,責任歸屬更明確,金管會修正投資說明書相關準則,增訂發起人資訊揭露和投資計畫概況揭露等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訂「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日前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修正,將開發型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權利,也納為不動產證券化標的,並增訂相關事項,因此金管會配合修正這項準則,規範受託機構進行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 (REITs)或不動產資產信託 (REAT)受益證券時,投資說明書應記載的事項。
準則中明定投資說明書的編製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發起人、委託人、機構負責人等,都應對善意相對人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並增訂對發起人及安排機構的資訊揭露,例如機構簡介、營運概況等。
另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記載其投資計畫概況,例如購買種類、地點、財務預測、預估收益率等,如果已有確定投資標的者,須再揭露該投資標的的面積、地目等事項。
不動產資產信託的信託財產如果涉及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計畫者,也應揭露預定開發的種類、地點、市場分析、可行性分析等資訊。
出處來源:中央社 (記者程韻璇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