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之土地於生前經政府徵收完竣,死亡後始經需地機關同意加發之救濟金,應免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近來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於98年7月死亡,死亡前3筆土地業經徵收並於98年6月登記為南投市所有,該徵收土地加發之救濟金,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同意發給,因繼承事實發生時尚未存在,故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無須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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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來源: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