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修正「國民教育法」第4條,攸關全台1千多名在家自學生的內容、期程、申請條件等規定,將由教育部會商縣市政府定之;在家自學相關規定可望有統一規範。
立委指出,現行法規授權地方自治團體自訂法律,使得全國在家自學規範、名稱、適用皆不同,如「申請在家自學教育要點」、「國民教育學齡兒童在家實驗計畫」等,學生與家長無所適從。
立法院委員會初審時指出,台灣每年平均增加1百名在家自學學生,目前有1,200多名在家自學學生。在家自學的教師資格、設籍學校、學生評量辦法等,各縣市沒有統一準則,規範寬鬆,應該由中央建立在家自學制度。
立法院為了保障學生學習權,避免各縣市所訂辦法過於分歧,且基於一般法制化作業原則,三讀通過修正國民教育法第4條,授權教育部會同縣市政府,共同制訂在家自學的統一規範。
出處:台灣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