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孕婦持刀刺穿鄰女頸動脈,反咬鄰女欲殺她,為保護腹中胎兒才失手,屏東地院一審法官認為刀刀刺中要害,依殺人罪判處26歲孕婦康倖甄14年徒刑,褫奪公權7年。
住在同村的孕婦康倖甄與鄰女范金梅(29歲)素有嫌隙,范女曾因案被法辦,康女懷疑范女手腳不乾淨,曾要求范女不要到她家,雙方疑因此埋下心結;97年9月間,康女騎機車在村裡蹓狗,見到范女騎單車,趨前與對方理論,結果一言不合,大打出手。
范女就近拿起鍋鏟、塑膠椅等攻擊康女,都被鄰居早一步搶下,最後進屋拿出一支鐵勾揮舞,康女逃回機車處打開置物箱拿折疊刀,范女未發現還嗆「有話到前面說,別到機車那裡!」勸架的鄰居以為結束,一度散去,不料,2女又短兵相接,范女揮動鐵勾刺向康女肚子,康女用左手擋住受傷。
鄰居又聽到吵鬧聲出來勸架,欲奪下范女手中鐵勾時,康女趁機持折疊刀刺穿范女左頸動脈,血濺康女和勸架的鄰居,所有人見狀都呆住,被告卻似殺紅了眼,又揮砍了2、3刀,刺中死者的右胸、左臉等處,傷及肺葉造成氣胸,最後被人抓住手制止,2人都被送醫,范女傷重回天乏術,康女的左手縫了4針。
「我只是想保護肚子裡的寶寶!」康女到案後供稱,她不是有意要殺害對方,強調只是自我防衛,否則倒下的就是她和肚中的孩子,不過,康女犯後懊悔不已,罹患憂鬱症住院,也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
法官認為人的胸、頸都是要害,即使康女要保護腹中胎兒,但依證人所指,范女的攻擊已經結束,康女致命性的還擊,不屬正當防衛,更非防衛過當,判定故意殺人,判刑14年、褫奪公權7年。
判決原文:http://tw.myblog.yahoo.com/just-law/article?mid=39&prev=-1&next=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