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沒闖紅燈,騎士癱瘓,國賠620萬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一名何姓機車騎士行經台中縣大里市一處路口時遭貨車撞上造成全身癱瘓,車禍雙方均未闖紅燈,何某家屬質疑是該處的黃燈燈號僅3秒鐘,不足以讓機車通過路口,法官審理後,認為是號誌設施不足所致,判處台中縣政府必須賠償620萬元。


    判決書指出,前年12月28日中午,中縣大里市大峰路與景庄街口發生一起機車與貨車相撞的車禍,事後調閱監視器發現,雙方都沒有闖紅燈,卻發生車禍,何姓機車騎士受傷而致全身癱瘓。何某家屬認為,大峰路有41公尺寬,但黃燈秒數只有3秒鐘,不足以讓機車通過,而景庄街對面左側的交通號誌遭一家廟宇的牌樓遮蔽,右側交通號誌因道路彎曲達50度,必須到接近大峰路口前5公尺才能看見,因而聲請國家賠償,要求道路主管機關台中縣政府給付醫療、照顧及精神慰撫金共1019萬元。法官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何某從景庄街由東往西前進,通過大峰路時雖為綠燈,但已是將變換燈號之際,3秒之後由綠燈轉為黃燈並變成紅燈,而此時何某的機車只到大峰路的中央,在大峰路等待紅燈的張姓貨車駕駛一見燈號變換成綠燈就啟動,撞上何姓男子致其全身癱瘓。

    法官認為,2人都沒有闖紅燈,他們在進入大峰路與景庄街交叉口時,燈號都是綠燈,而景庄街為市區道路,其時速限制為50公里以下,係依交通號誌設置規則第231條規定,行車速限50公里以下者,黃燈時間為3秒,因此該黃燈燈號秒數未違反規定。

    雖然黃燈秒數未違反規定,但法官卻認為,車禍發生主要原因是台中縣政府只在大峰路的中央分隔島左側設置遠端柱立式號誌,而未依交通號誌設置規則第221條第1、3款規定,在景庄街遠端右側設置柱立式號誌,致騎士無法知悉景庄街號誌已由黃燈變為紅燈。由於交通號誌設施不足,為該車禍發生的原因,法官以其道路主管機關為台中縣政府,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要件,判處台中縣政府必須負擔國家賠償620萬元。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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