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處罰故意犯,不處罰過失犯,男學生若因為疏忽沒有定期檢查電瓶,機車電瓶因為久未檢查,又加上漏油,而釀成火災,此為過失行為,刑法不會苛責男學生。
高雄縣實踐大學校園,傳出火燒車意外!一名男學生把機車騎到學校的停車場時,疑似因為漏油,引燃火勢,男學生撲救不及,不但自己手腳被灼傷,還造成現場其他學生的135輛機車被燒毀。校園的監視器清楚拍下,停車場中濃煙直竄,大老遠就可以看到熊熊火光,整個停車場的3、4個車棚,幾乎都陷入火海,儘管消防人員火速趕到現場撲救,還是有135輛機車遭殃。
警方還要進一步調查,但43輛機車全毀,92輛機車半毀,校方忙著要學生留下資料,該如何賠償?恐怕是個更頭痛的難解課題。
民事部份,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過失侵權行為仍然要對造成他人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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