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林姓男子偽裝成屋主,使宋女誤以為林姓男子有處分房屋的權限,並騙宋女簽訂合約,成功詐得租金,林姓男子是出於騙取宋女租金的意思而為詐術行為,因此成立詐欺罪。
某林姓男子向大樓管理員打聽得知屋主姓「謝」後,認為有機可乘,佯裝成「屋主」再刊登廣告,並留下聯絡電話,等到宋姓被害人來電表示有意租屋後,林嫌不但謊稱姓「謝」,並聲稱因上班很忙,沒空陪同房客看屋,要求宋女直接到租屋處找管理員,自行前往看屋。被害人查看屋況及周遭環境後,對於租屋條件感到滿意,準備承租後,林某便偽刻「謝仁祥」印章,佯裝成房東,並準備一份房屋契約書及一串無效的鑰匙,將欲租屋的宋女騙到一家咖啡館再簽訂合約,成功詐得租金。
本案中林姓男子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詐欺罪的成立必須要行為人有行使詐術的行為、他人因為這個詐欺行為而陷於錯誤、並且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有財產上的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而本案中的林姓男子偽裝成屋主,使宋女誤以為林姓男子有處分房屋的權限,並騙宋女簽訂合約,成功詐得租金,林姓男子是出於騙取宋女租金的意思而為詐術行為,因此成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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