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范姓嫌犯直接打電話跟車主勒索30萬元,否則就要放火燒車,已經使車主產生畏怖的心理,怕愛車被放火燒毀進而將贖金交付,符合控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使用強制手段,致使他人難以抗拒,逼迫他人交付財物
將車送到洗車場清洗打腊,竟然遭人擄走勒贖?嫌犯趁車主離開洗車場時,謊稱是車主朋友,來幫忙取車,大剌剌將車給擄走,接著打電話跟車主,勒索30萬元,否則就要放火燒車,短短2個月內,就有15名車主受害。
28歲的范姓嫌犯,畏畏縮縮就怕被警方認出,他想出新招,到洗車店謊稱是車主朋友,將車給騙走,再由弟弟打公共電話向車主勒索,不付30萬元贖金,就要火燒車。利用一般人將車送到洗車場清洗打腊,通常不會在現場枯等,嫌犯就趁機冒領,擄車勒贖,是不是成為治安漏洞?洗車場業者也很無奈。
本案涉及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范姓嫌犯直接打電話跟車主勒索30萬元,否則就要放火燒車,已經使車主產生畏怖的心理,怕愛車被放火燒毀進而將贖金交付,符合控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使用強制手段,致使他人難以抗拒,逼迫他人交付財物;范性嫌犯這種為獲取他人財產而擄車勒贖的行為,成立恐嚇取財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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