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別跳樓到鄰宅,否則會拖累尚在世的親人!

  上次有提到蔡姓知名教授的女兒跳樓到鄰宅,後來經由和解蔡姓教授自願賠償。其實這賠償在法律上並非沒有理由,雖然不是蔡姓教授自己造成的,但是他的請求權基礎的對象並非是蔡姓教授造成的,而是死者造成的。

  我國實務也有類似相關案例,依據97年度上字第486號判決:有一名婦人跳樓自殺身亡,從10樓落下2樓。造成2樓房價成了凶宅而貶低,法院認為死者跳樓前應該知悉她這個舉動會對房價造成影響,卻仍然執意要跳樓,因此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屋主依據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有排除他人在自己住宅附近跳樓的權利,而他人卻擅自在自宅跳樓,侵害他的所有權。

  但是死者已經身亡,所以依據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及民法第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因此該案台灣高等法院同意原審判決被告須賠償原告658011元,被告上訴為無理由,因此駁回被告的上訴。

  (如果真有親人跳樓自殺,害得別人家變成凶宅,建議民眾還是可以在知悉對方已死後三個月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者依據民法第1156條辦理限定繼承:「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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