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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律師名義發函

內文要表達的事項為委託人陳述的事實經過,經過律師修飾後,以律師名義發出。
律師函特點
律師函之警告效用大於存證信函,對方會認為已經委任律師要進行訴訟程序。
其他說明
將來案件要進入訴訟程序時,律師有可能會被傳喚出庭作證。

律師案件已與當事人實質討論並瞭解案情,倘若發函後無結果便可委任律師直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