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受僱於某公司擔任會計,為了支應自己的財務危機,數度將公司應得帳款轉入小孩戶頭。A女同時擔任大樓管委會主委,刻意以高於市場行情一年約五萬元的價格,與某清潔公司簽訂契約。A偏袒某清潔公司的行徑,被住戶B發覺,揚言予以揭穿;A則先下手為強,捏造事實,在大樓的公告欄張貼,聲稱B有詐欺前科,希望住戶小心,提防不要受騙。試問A成立何罪?
A分別成立下列的罪名:
A將公司應得帳款轉入妻兒戶頭,會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罪,因為A受僱於某公司擔任會計,是屬於從事業務之人,而該帳款為其基於會計業務所持有的公司之物,甲將公司應得之帳款轉入妻兒戶頭,顯然表現出其主觀上欲易持有為所有之心態,並且因此而使公司有財產上的損失。而且,A明顯具有侵占之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其會成立本罪。
A擔任大樓管理委員會的主委,刻意以高於市場行情1年約五萬元的價格,與某清潔公司簽訂契約,會成立刑法第342條第1項的背信罪,因為A擔任大樓管理委員會的主委,乃是受大樓全體住戶或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委託,為其處理事務之人。且A代表大樓管理委員會與某清潔公司簽訂契約,是屬於為他人處理外部關係之財產上法律事務。又A刻意以高於市場行情1年約五萬元的價格,與某清潔公司簽訂契約,不僅構成事務權限的濫用,同時亦違背與其大樓管理委員會的信託義務,其結果會造成大樓管理委員會財產上之損害。而且,A明顯有背信故意,以同時有使清潔公司獲利之意圖,因此,其會成立本罪。
A捏造事實,在大樓的公告欄張貼,聲稱B有詐欺前科,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因為依照社會一般通念,詐欺前科是屬於不名譽的事項,A捏造事實在大樓的公佈欄張貼關於B有詐欺前科,並提醒住戶小心不要受騙,是屬於以文字的方式散佈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的誹謗行為。主觀上,A明顯具有誹謗故意亦有散佈足以誹謗B名譽之意圖,因此,A會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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