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436-12條【小額訴訟一造辯論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436-12條:

第 436-8 條 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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