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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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 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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