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都屬於告訴乃論罪,而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期間,以有權的告訴人知悉犯人時開始起算「六個月內」為提告期間。
依照刑法第314條,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都屬於告訴乃論罪。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的告訴期間,以有權的告訴人知悉犯人時開始起算「六個月內」為提告期間。
但是若提告後想撤回告訴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人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要撤回告訴。但是這邊注意的是,當撤回告訴時,就不得再行告訴,因為要維持法律的安定性,既然都撤回了,就不要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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