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部落格張貼文章批評他人,會不會成立誹謗罪?如果所張貼的文章,在社會客觀上會損及他人在社會的社會評價,原則上都會成立刑法第310條的普通誹謗罪。但例外有四種善意發表言論是不受刑法處罰的,規定在刑法第311條。
在自己部落格張貼文章而批評他人,那基本上這種文章以社會經驗來看,都比較會涉及到有事實真偽的部份,所以就會有是否構成刑法第310條普通誹謗的成立與否的問題。
如果所張貼的文章,在社會客觀上會損及他人在社會的社會評價,原則上都會成立刑法第310條的普通誹謗罪。
但是有原則就會有例外;在刑法第311條有規定4種的善意發表言論是不受刑法上的處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畢竟憲法上也是有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不是所有的評論事由都會構成誹謗罪;只要評論的事實內容符合上述4種狀況的其中一種,就無誹謗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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