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業者稱「若非消費目的而停車,被發現者,一律罰錢。」,其實是一種定型化契約,雖然那地方是店家所有權支配之土地,但要罰錢,仍然不可漫天喊價。
有業者稱「若非消費目的而停車,被發現者,一律罰錢。」,其實是一種定型化契約?雖然那地方是店家所有權支配之土地,但要罰錢,仍然不可漫天喊價,依停車收費市價收錢,應不為過,法源依據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而其公告在店家門口因為有明示,顧客可以決定要不要停放,所以仍然有效。
但是如果店家今天標榜的是:「如果停車,每超過一天,多罰一千倍!」這種情形,違反了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但書:「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因而無效。
若店家有將停車的車輛的車輪用大鎖或其他東西鎖起來,觸犯了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254~263條《契約解除權》